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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影视版权专业论坛。记者王坤宁照片

近年来,中国影视节目的制作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在整个文化产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然而,频繁发生的影视版权纠纷案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官方历史小说、幻想小说、戏剧等。可能是版权比较和司法鉴定的对象。影响较大的案例有“公所联成”案(琼瑶诉郑宇等抄袭案)、“魏子福”案,以及较早的“金婚”、“满仓入城”、“小麦入城”、“地下及地下”等案例。

维权知识

3月27日,在2019年北京电视节(春季)举行的北京影视版权专业论坛上,影视行业相关代表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围绕当前影视行业与著作权法的关系,深入解读了影视版权纠纷的特点和认定难点。

纠纷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

影视产业的主体包括创作主体、投资主体、制作主体、宣传主体和发行主体谈到影视行业纠纷产生的原因,北京市影视版权专家评审委员会法律专家陈静表示,从影视行业产业链的角度来看,脚本是产业链的源头,投资、拍摄和制作是产业链的骨干,宣传和发行是收入的关键。"在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陈静将影视行业的纠纷分为五类:一类是委托创作的合同纠纷,另一类是改编的合同纠纷,第三类是购买现有剧本引起的纠纷,第四类是投资和拍摄过程中的纠纷,第五类是宣传和发行阶段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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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剽窃和剽窃的角度来看,其诱因可能是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如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改编合同纠纷、侵犯改编权纠纷、侵犯拍摄权纠纷等)。)。”陈静解释说,正常情况下,当委托人委托作者创作影视剧本时,剧本的内容、质量、创作完成及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方式、金额等条款将在合同中约定。然而,由于剧本是一部文学艺术作品,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很有可能委托人和作者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都将走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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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种情况下,当改编者想把别人的小说、漫画和其他文学作品改编成剧本时,他们需要与原作者签订许可合同。“合同各方必须就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在改编的条件和限制中,原作者经常要求不要改变原主题和思想。这个协议是非常主观的。”在陈静看来,很难判断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改变了原著的主题,是否忠实于原著。“判断的权利很可能掌握在原作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据陈静介绍,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即使双方对合同中的署名问题不一致,受让方也应依法在拍摄的影视作品中署名作者,否则有可能引起署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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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投资拍摄和宣传发行过程中的纠纷时,陈静表示,无论是购买剧本、拍卖还是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拍摄,都可能涉及拍摄过程中对剧本的修改。这种变化缺乏客观标准,这也将导致一系列涉及修改或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的争议。在陈静看来,如果你使用别人的剧本来拍摄,但你之前没有获得非常明确的许可,特别是书面许可,那么可能会出现有人在宣传和发行阶段突然站出来主张自己对剧本的权利,导致发行权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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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件的认定困难

影视行业的版权纠纷有很多原因。对文艺作品优劣的评价完全基于人们的主观判断,这将导致争议双方各持己见,难以判断的局面。

在陈静看来,有几个原因导致很难识别电影和电视行业的版权纠纷。一是工作量大,影视创作涉及方方面面,梳理侵权内容的工作重。只有像小说和戏剧这样的书面作品才是非常大的。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原告整理涉嫌侵权的内容并提交给法院,这可能多达数百页。法院随后要求被告在提交给法院之前进行比较和判断,法院将在收到被告名单后做出综合判断。第二,很难判断。“在传统印象中,影视行业的版权剽窃可能发生在小说和剧本之间,这是书面作品之间的纠纷。但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音像业的发展,近年来影视行业的版权纠纷也发生了变化。”例如,陈静说,更极端的事情是游戏之间的比较。如果双方都把这种争议带到法庭上,法官本人很可能作为证人体验游戏,甚至需要高水平的游戏才能清楚地理解所有的游戏画面,从而做出比较和判断。第三,它是高度专业化的,版权纠纷涉及复杂类型的作品,这往往没有直接的比较。例如,如果历史题材被改编,就有必要收回这些公共领域的资料,其余的可能构成版权法的受保护部分,这需要极其专业的知识。第四,社会影响很大。在版权纠纷案件中,不仅作品本身是众所周知的,而且所涉及的演员和导演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例如,电影《恶魔猫传》和《一出好戏》都涉及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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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版权剽窃纠纷的难点在于高级剽窃."在陈静看来,一般来说,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其作品的故事大纲和主线,则需要判断原告主张的大纲或主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述。“判断是否侵权,不仅要考虑具体内容,还要考虑具体内容在整体中所占的比例。”陈静说,版权法不保护思想,但保护思想的表达。影视作品凝聚着文化内容和价值表达,需要更多的保护。“如果原告所画的抽象轮廓很高,它只构成一种观念,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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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和盗版将动摇行业发展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2016年,全国法院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3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86,989件,同比增长30.44%,占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63.71%。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16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37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4,552件,占83.75%。在北京法院审理的14552起版权案件中,涉及影视的版权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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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影视产品的版权价值日益增加,如何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关注的焦点。北京大学博士、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提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当前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特别是wto成立以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一切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基础,知识产权贸易的产值已经超过商品和服务贸易。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影视产业需要加强保护,提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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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影视作品容易被复制和盗版,不仅会伤害到所有的创作者,还会动摇行业的发展基础。”孙说,《著作权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而创作者是作品的源头。只有保护好生活水源,才能保证整个产业链的生态健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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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树立全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才能鼓励影视行业的创新,真正实现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在论坛上,大家一致认为保护知识产权需要长期努力和不断创新。只有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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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北京影视版权专业论坛。记者王坤宁摄近年来,我国影视节目的制作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在整个文化产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然而,电影和电视作品

北京影视版权专业论坛。记者王坤宁照片

近年来,中国影视节目的制作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在整个文化产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然而,频繁发生的影视版权纠纷案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官方历史小说、幻想小说、戏剧等。可能是版权比较和司法鉴定的对象。影响较大的案例有“公所联成”案(琼瑶诉郑宇等抄袭案)、“魏子福”案,以及较早的“金婚”、“满仓入城”、“小麦入城”、“地下及地下”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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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在2019年北京电视节(春季)举行的北京影视版权专业论坛上,影视行业相关代表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围绕当前影视行业与著作权法的关系,深入解读了影视版权纠纷的特点和认定难点。

纠纷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

影视产业的主体包括创作主体、投资主体、制作主体、宣传主体和发行主体谈到影视行业纠纷产生的原因,北京市影视版权专家评审委员会法律专家陈静表示,从影视行业产业链的角度来看,脚本是产业链的源头,投资、拍摄和制作是产业链的骨干,宣传和发行是收入的关键。"在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陈静将影视行业的纠纷分为五类:一类是委托创作的合同纠纷,另一类是改编的合同纠纷,第三类是购买现有剧本引起的纠纷,第四类是投资和拍摄过程中的纠纷,第五类是宣传和发行阶段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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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剽窃和剽窃的角度来看,其诱因可能是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如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改编合同纠纷、侵犯改编权纠纷、侵犯拍摄权纠纷等)。)。”陈静解释说,正常情况下,当委托人委托作者创作影视剧本时,剧本的内容、质量、创作完成及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方式、金额等条款将在合同中约定。然而,由于剧本是一部文学艺术作品,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很有可能委托人和作者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都将走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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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种情况下,当改编者想把别人的小说、漫画和其他文学作品改编成剧本时,他们需要与原作者签订许可合同。“合同各方必须就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在改编的条件和限制中,原作者经常要求不要改变原主题和思想。这个协议是非常主观的。”在陈静看来,很难判断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改变了原著的主题,是否忠实于原著。“判断的权利很可能掌握在原作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据陈静介绍,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即使双方对合同中的署名问题不一致,受让方也应依法在拍摄的影视作品中署名作者,否则有可能引起署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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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投资拍摄和宣传发行过程中的纠纷时,陈静表示,无论是购买剧本、拍卖还是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拍摄,都可能涉及拍摄过程中对剧本的修改。这种变化缺乏客观标准,这也将导致一系列涉及修改或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的争议。在陈静看来,如果你使用别人的剧本来拍摄,但你之前没有获得非常明确的许可,特别是书面许可,那么可能会出现有人在宣传和发行阶段突然站出来主张自己对剧本的权利,导致发行权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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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件的认定困难

影视行业的版权纠纷有很多原因。对文艺作品优劣的评价完全基于人们的主观判断,这将导致争议双方各持己见,难以判断的局面。

在陈静看来,有几个原因导致很难识别电影和电视行业的版权纠纷。一是工作量大,影视创作涉及方方面面,梳理侵权内容的工作重。只有像小说和戏剧这样的书面作品才是非常大的。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原告整理涉嫌侵权的内容并提交给法院,这可能多达数百页。法院随后要求被告在提交给法院之前进行比较和判断,法院将在收到被告名单后做出综合判断。第二,很难判断。“在传统印象中,影视行业的版权剽窃可能发生在小说和剧本之间,这是书面作品之间的纠纷。但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音像业的发展,近年来影视行业的版权纠纷也发生了变化。”例如,陈静说,更极端的事情是游戏之间的比较。如果双方都把这种争议带到法庭上,法官本人很可能作为证人体验游戏,甚至需要高水平的游戏才能清楚地理解所有的游戏画面,从而做出比较和判断。第三,它是高度专业化的,版权纠纷涉及复杂类型的作品,这往往没有直接的比较。例如,如果历史题材被改编,就有必要收回这些公共领域的资料,其余的可能构成版权法的受保护部分,这需要极其专业的知识。第四,社会影响很大。在版权纠纷案件中,不仅作品本身是众所周知的,而且所涉及的演员和导演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例如,电影《恶魔猫传》和《一出好戏》都涉及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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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版权剽窃纠纷的难点在于高级剽窃."在陈静看来,一般来说,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其作品的故事大纲和主线,则需要判断原告主张的大纲或主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述。“判断是否侵权,不仅要考虑具体内容,还要考虑具体内容在整体中所占的比例。”陈静说,版权法不保护思想,但保护思想的表达。影视作品凝聚着文化内容和价值表达,需要更多的保护。“如果原告所画的抽象轮廓很高,它只构成一种观念,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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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和盗版将动摇行业发展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2016年,全国法院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3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86,989件,同比增长30.44%,占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63.71%。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16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37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4,552件,占83.75%。在北京法院审理的14552起版权案件中,涉及影视的版权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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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影视产品的版权价值日益增加,如何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关注的焦点。北京大学博士、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提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当前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特别是wto成立以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一切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基础,知识产权贸易的产值已经超过商品和服务贸易。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影视产业需要加强保护,提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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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影视作品容易被复制和盗版,不仅会伤害到所有的创作者,还会动摇行业的发展基础。”孙说,《著作权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而创作者是作品的源头。只有保护好生活水源,才能保证整个产业链的生态健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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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树立全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才能鼓励影视行业的创新,真正实现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在论坛上,大家一致认为保护知识产权需要长期努力和不断创新。只有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维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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