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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降低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改革任务中的第一项。结构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产能过剩,最紧迫的任务是处置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长期亏损,没有希望恢复活力,并占据宝贵的信贷、土地资源和市场空空间。除兼并重组外,依法破产是实现僵尸企业清算的重要途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为依法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

中国每年消亡企业百万家 仅两三千家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颁布,距今已有十年。实施进展如何?它能满足这一轮僵尸企业清洗的需要吗?还需要哪些其他支持措施?我们的报纸发表了一篇特别报道。

坚定不移地减少过剩产能,坚决处置“僵尸企业”势在必行。这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牛鼻子”工程将成为2016年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为依法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依法处理“僵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提出,要加强企业清算案件的审理,依法清理“僵尸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中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案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中国每年消亡企业百万家 仅两三千家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法准备好了吗?

为什么破产案件徘徊在低水平

与数量庞大的“僵尸企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通过破产程序启动市场的企业寥寥无几。最新的一组数据来自2014年6月举行的第六届破产法论坛: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中国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徘徊在2000起左右,通过司法途径破产的企业不到1%。这一现象在2015年略有改变,破产案件数量上升至3000多起。在美国,每年有近10万起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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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新告诉记者,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涵盖了管理人、重组等诸多亮点,为濒危企业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置。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和举证责任,进一步降低了立案门槛,使审查标准更加明确,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消除了人为设置的限制性条件。然而,破产案件的数量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急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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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全球经济发展放缓,呈现动荡趋势,这也影响了中国经济,大量企业面临经营困难。2007年,全国共撤销企业395,800家,撤销企业418,800家;2008年,406,000个家庭被取消,465,400个家庭被撤销;2009年,378,600个家庭被取消,396,100个家庭被撤销。被取消或撤销的企业数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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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中国的破产案件数量并没有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远远低于企业撤销和撤销的数量,甚至远远低于《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前的数量。1998年至2006年,一年内受理的破产案件最多为9,100起,至少一年内超过4,200起,平均每年受理6,700起;然而,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几年里,破产案件数量一直徘徊在2000至3000起之间,平均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与前一年相比有了显著减少。这表明,有大量企业因未依法进行年检而被撤销,或者未经依法清算而被直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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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经营失败、无法挽救的企业就像是社会的毒瘤。他们越是犹豫不决,越是拖延破产切除,对健康企业的影响范围就会越大,这不仅会把其他企业拖入破产,使更多的工人失业,而且还会耗尽他们的财产,使解决社会问题和为更危险的社会危机爆发节约能源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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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企业只有在注销和公告后才能完全退出市场。如果一个“死”的企业不被取消,将影响税收、统计等工作,也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的欺诈和欺骗。

对破产职能的理解不足

根据对上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王新新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破产法,但从总体上看,包括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在内的公众对破产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没有真正认识到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调节作用, 没有意识到破产法解决了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清偿问题,这是为了保证商品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经济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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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指出,破产程序复杂、冗长且成本高昂,许多不可持续的企业不得不直接选择“逃跑”,这使得企业破产法处于尴尬的境地。

全国律师协会破产重整委员会主任、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透露,僵尸企业的清算不仅涉及法院,还涉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后续,单靠法院是无法解决的。如清偿职工债权问题、企业清算后职工档案社会化管理问题、投资者权益调整问题、企业注销时工商登记问题、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欠税时减免税问题、企业注销后非经营性资产转让问题、破产情况下管理人费用支付问题等。目前,在破产程序中,由于配套制度不到位,程序被拖垮,有些案件甚至出现“破产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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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破产不能重复

律师尹向记者承认,在这场大规模的“僵尸企业”清理中,最重要的是要避免重走政策性破产的老路。在中央政府多次宣布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企业破产法实施多年的情况下,实施政策性破产,让债权人乃至全社会为国有企业的经营亏损买单,将会受到极大的批评。我们应该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框架来清理“僵尸企业”,这是真正的市场化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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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教授认为,政策性破产实际上是迫使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其指导思想不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的公平清偿,而只是将破产作为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人员、调整产业结构、减轻政府负担的一种廉价方式,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完全不符。因此,SASAC已经明确表示,2008年后不会实施政策性破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僵尸企业的主体应为市场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或股东),社会中介应承担交易工作,债权人会议应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人民法院应主持程序并做出裁决。总的来说,应当是市场主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律规则进行的市场行为,而不应被解释为司法领域行政行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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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设立一个专业破产法院

王欣欣教授建议,由于清理僵尸企业主要是一个司法程序,为了保证清理僵尸企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充分配置司法权。实践证明,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将破产案件集中在其管辖范围内,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了最成功的审理,这与采用这种模式密切相关。设立专业破产审判机构是美国等破产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设立专业的破产法院,可以提高法官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有助于建立适合法官的破产案件绩效评估体系,并通过建立专业的审判队伍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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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力量,但政府的配合仍然非常重要。尹建议在破产程序中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将行政权的干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应发挥作用,促进破产法的实施,减少其不利影响。如江苏省常熟市法院进入程序前,政府部门与法院组成协调小组,协商安排人员安置、资金垫付、土地处置、减免税等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充分尊重法院在法律问题上的意见,为破产案件的受理和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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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中国每年消亡企业百万家 仅两三千家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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