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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英国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表示,《指引》在风险可测、可控的前提下,对规范证券公司顺利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

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划定“红线”

在净资本管理层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募集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发展和市场变化,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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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的证券的获取层面,如果《指引》规定标的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证券公司应认真评估标的证券质押的风险:一是单笔标的证券质押金额占总股本的50%以上;二是标的证券上市公司前一年亏损,今年能否扭亏仍不确定;第三,标的证券最近涨幅相对较高;第四,与标的证券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五是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与标的证券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第六,证券公司认为还有其他风险较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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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券公司应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的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特定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确定机制、标的证券集中管理机制等。,并阐明调整机制,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估和更新其适用性。建立标的证券集中管理机制,设定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标的证券对应的首次回购交易金额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以及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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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霄认为,在《准则》中实施差别管理值得注意。“根据风险管理的不同类型和需要,制定差异化管理规则,为券商有效、科学、合理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带来风险控制效益。”李大霄坦率地说。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整合方资格、标的证券类型、交易周期、近期价格波动、估值、流动性、上市公司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特定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的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在同等条件下,限制出售证券的质押率原则上应低于非限制出售证券的质押率;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交易周期较长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应低于交易周期较短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

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划定“红线”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划定“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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