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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得到正式确认的第一年。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出现“井喷”。“自然之友”法律和政策倡导部主任葛峰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5年,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只有37起。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葛峰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与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前相比有了很大增加,但与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相比,数量仍然太少。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在葛峰看来,新旧法律不衔接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恢复,损害赔偿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王蛇坤和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马认为,大多数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意愿较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环境保护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有门槛

根据“自然之友”的统计,2015年,包括“自然之友”、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色发展委员会”)在内的9个环保组织共提起了3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6起案件在同一年结案。

据“自然之友”法律政策倡导项目主任葛峰、王会山介绍,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9家环保组织中,除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和“自然之友”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外,其余6家均为首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葛峰透露,根据“自然之友”的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30个在各地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非政府环保组织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很少有人愿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组织普遍认为,与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仍然太少。

"除个别环保组织外,大多数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意愿较低."在王世坤和马看来,环保社会组织中的法律职业成员较少;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志愿者;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专职成员很难保证他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时间和精力。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葛峰认为,法律对主体资格有严格的限制,这也是一个原因。她说,尽管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但一些案件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仍会遇到“门槛”问题。“2015年12月,针对云南昆明的大型炼油项目,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大风险防范诉讼已按要求提交了补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葛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也就2010年大连“7·16”漏油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葛峰透露,2015年3月,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庆矿渣堆水污染案和内蒙古神华煤制油项目草原生态破坏案均未收到法院的任何答复。

原因是葛峰和王会山认为,地方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有些人做限制性的理解,有些人做松散的理解."他们认为,在只有少数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情况下,不宜对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作过多的限制性解释。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同时,他们认为,当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时,如何保持环境正义的独立性是关键。此外,目前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地方的法院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有限,因此会仔细审查社会组织的资格,这也影响了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葛峰、王会山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不能再设定。

建议允许行政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整理了2015年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现只有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的法院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从统计情况看,江苏、贵州、山东和福建分别有11例、8例、4例和4例;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四川也实现了零突破,受理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葛峰说,从综合分析来看,一个地区是否有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当地政府和司法系统是否对环境正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社会组织是否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当地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据她介绍,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庭受理了8起贵州省公益诉讼案件;福建省有4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省是一个林业大省。以前,省级各级法院系统有一个专门的林业审判庭,现在改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将简单的林业林权保护扩大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葛峰说。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葛峰指出,在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只有14个省(市)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同时,社会组织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是一个缺点。“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缺乏明确规定,2015年未发生以社会团体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葛峰说,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行政公益诉讼。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进行探索。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葛峰指出,社会团体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以社会团体为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

新旧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影响案件的受理

葛峰表示,在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中石油燃料油有限公司等7名被告的海洋污染案中,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原告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予以驳回。针对此次漏油事件也提起了同样的诉讼,但“绿发协会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海油(中国)有限公司”一案被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受理。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造成损害,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代表国家向责任人追偿。”“如何将这一规定与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联系起来,已成为一个紧迫的立法问题。”葛峰说。

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s2/]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仍未解决

资金不足是影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

葛峰认为,环境组织需要财政支持才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据她介绍,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环保组织不仅要承担鉴定和评估费用,还要承担调查人员的调查费用等。

王社坤和马透露,近一半的环保社会组织的年度预算不到50万元,其中大部分的年度预算不到100万元。环境公益诉讼花费数百万美元,这对大多数环境保护组织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除了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外,葛峰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恢复与破坏的管理与监督机制需要建立。换句话说,“钱去哪里”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从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的公益诉讼到最近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在山东省胜诉的空气污染案,葛峰表示,2015年结案的大多数案件都涉及恢复和生态破坏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她建议在案例实践中鼓励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和监督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最重要的是,此类基金应受到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确保基金的使用是透明和公开的。”葛峰说。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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