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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通过的《国歌条例》。《国歌条例》将于6月12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将于此后立即生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国歌条例》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当天的消息,林郑月娥说,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作为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维护国歌的尊严是其应有的意义。

林郑月娥表示,他很高兴《国歌条例》在六月十二日正式刊登宪报,并正式生效,这标志着特区履行其宪制责任,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国歌条例》规定演奏、保护和弘扬国歌,以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公民的民族观念,弘扬爱国精神。《国歌条例》规定的罪行只涉及不当使用国歌,或公开、故意和故意侮辱国歌。

林郑月娥也表示希望香港市民自觉尊重国歌,所以推广国歌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让下一代认识国歌的历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唱国歌的礼仪,特区政府教育局会更新其学习和教学资源,并以通告形式向学校发出指示,支持学校教导学生。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国歌条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并于同年11月4日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制定。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

《国歌条例草案》于2019年1月提交特区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并于今年6月4日在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国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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