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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会计师可以成为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员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已于昨日在新一期政府公报中公布实施。

根据本办法,香港会计专业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澳门会计专业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办法》规定了以香港、澳门会计从业人员为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内地居民持有的合伙人不得少于合伙人总数的51%;执行最高管理职责的主要合伙人或其他职务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合伙协议中应列明并约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无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取何种投票方式,内地居民持有的合伙人投票权均不得低于51%。

港澳会计师可在深圳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此外,为防止香港和澳门的会计专业人士被点名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该办法限制了香港和澳门会计师在内地居住和执业的时间,并规定作为合伙人的香港和澳门居民每年必须在内地居住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放宽了港澳会计师的专业要求,明确了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员在香港或澳门获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相当于内地的审计工作经验。

同时,为有效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办法》规定,作为合伙人的香港、澳门会计从业人员也应在中国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且每名合伙人每年的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港澳会计师可在深圳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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