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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护应该基于事实和事实,而不是抽象的概念


素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抽象的讨论很难让人信服。让我和最近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的两份律师文件做个比较。一份是张口口一审律师的法庭辩护,另一份是刘的律师出具的关于刘性侵传闻的陈述。



根据律师的辩护,张口口在除夕夜杀害王福、王达和王三的原因是,13岁的张口口在22年前目睹了王三用木棍殴打张穆。


王三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服刑仅4年后被释放。由于法院对的处罚没有给张寇以“足够的正义感”,没有医治好张的“精神创伤”,没有打消他的“复仇欲望”,张寇杀害王父子的行为被说成是报复行为,“有宽恕或宽恕的根据”。即使是张口口的报复也有“温和的一面”——他只杀了王家的男人,没有杀在场的女人。

苏力评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


这种辩护极有偏见。在那些日子里,王璋和他的家人之间的争端是由张穆的第一个发现错误(随地吐痰)引起的。这也是由张穆第一次用一米长的钢棒打王三的头,打碎了王三的左前额和左脸造成的。王三漫不经心地拿起一根木棍进行反击,张穆受了重伤而死。死亡是不幸的,但王三不是故意的,甚至有理由争辩,认为这是过度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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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王三故意伤害致死,并判处他七年徒刑。不太轻,因为当时王三17岁,刑法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家也损失了一些钱,不多,但他们当时尽力了。实际刑期为4年,接近刑期的2/3;这种犯人减刑是正常的,只要他们在监狱里不闹事,遵守纪律。辩护词回避了这些基本事实,辩护律师尽了自己的职责;然而,它暗示先前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暗示张口口是司法系统的受害者,并为张口口的谋杀辩护,而这一切都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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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张口口对判决不满意,杀人有“可原谅还是可原谅的依据”?


事实上,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判决一定有问题,也不意味着对判决不满的当事人可以走自己的路,甚至以所谓的报复来挑战司法判决。根据定义,正义不可能让冲突各方都满意。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有必要“打官司”,让法官来裁决案件。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本性往往认为自己更理性,只承认或认可自己的理由。今天,当我们在为城市争名夺利的时候,而律师主要是为了自己的职业利益而介入,他们往往会强化这种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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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张QQ“报复”也是故意混淆视听。是的,在人类历史上,可以说正义是复仇的替代品,但正义也是对复仇的压制。事实上,即使复仇也是一种制度,它只是为了压制被情感所主宰的复仇。这种报复太血腥了,肯定会走得太远,肯定会伤害无辜的人。因此,它肯定会引发一轮报复,导致不和,并使所有有关的人无法期待和平。因此,“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做法,“直陈民情”的规范,“社会有剩余产品后最早的司法”,都不再是为了满足复仇者的欲望,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有节制、有分寸地惩罚那些侵犯他人权益的人,压制人们的报复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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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允许复仇的时代,社会只允许“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意味着后来是“罪刑法定”、“罪与罚相适应”、“一事一罚”;强调“直接抱怨”意味着拒绝“感情上的抱怨”;它强调“一个人应该做一个人的事情”,所以有必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不允许无辜的人受到伤害!人们也总有这样一句话:“解决问题总比解决问题好”,反对恩怨。但张所谓的“报复”是,事件发生22年后,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已服满刑期。在你的除夕夜,你精心策划谋杀了王一家和他的儿子(而王二只是因为外出才捡回一条命)。我真的没有杀王家,但这就是“中庸”?它能和恐怖分子相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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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中还有一大堆其他的借口纯粹是空洞的。根据弗洛伊德的“童年创伤理论”,律师得出结论,张口口“很难成为一个健康的正常人”。张自幼家境贫寒,学历低(初中),长期工作生活不如意,收入微薄。他几次被骗进MLM组织;父亲的小学文化比张的管教严厉,他的温情不足。他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他的姐姐很早就结婚了,他的家人没有给他足够的照顾,尤其是对女人的照顾。张口口有很强的恋母情节;“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闹事...对人要有礼貌,[甚至]自己洗衣服”,所以得出“张口口本质上不是坏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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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管教很严格,缺乏温暖;但这不正是中国社会中“严父”的形象吗?律师有什么理由要求张的父亲?母亲去世,姐姐结婚;父母离婚、母亲结婚的独生子女怎么办?“俄狄浦斯情节”是看文本并创造意义;俄狄浦斯国王出生后立即被母亲抛弃,但他没有看到凶手。即使你崇拜弗洛伊德,你也不能直接忽视这样一个事实,“这一天将带来巨大的责任,所以人们必须首先承受他们的心灵和骨头……”?希特勒不抽烟也不喝酒,他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者。在他自杀之前,他记得给伊娃一个名分——今天比较一些“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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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你说的都是真的,这和谋杀有什么关系吗?法官可以这样判断:因为张口口是一个善良的人,我们判处他死刑,缓期或无期?


律师将凶手带出来,发出了“软认罪”,并声称是“最真诚的态度,恳求法院将人置于刀下,并以他的下一次生存机会拘留张寇”,期望法院“理解人性的弱点,表现出同情心和同理心,对这个可以载入史册的案件作出伟大的判决。”这真的是“技术细节无关紧要……文科学生最擅长的是抒情。”但是,你是律师!我永远不会理解你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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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故意忽视本案及与本案相关的基本事实,用所谓的名言轶事代替推理,用引证代替论证,用华而不实的辞令迷惑不理解本案的公众,堆砌“第二中学”的深情表述,不谈实体法或程序法,只谈所谓的随意编辑的法律原则,打一个擦边球,搞司法政治:让一个不会发出声音的社会,使它一时不能发出声音。完全无视本案事实,完全不讨论可能相关的法律,这种辩护根本不把诉讼法官当回事,只是想把它放到网上引起网民的注意。这是法庭辩护吗?这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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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不关心它面前的法院的判决,本案的法官和前任法官,以及中国刑法的规定。他没有依法遵守律师的辩护规则。根据法律,这不仅意味着一个人自己的言行应该遵守规则,而且要辩论的问题和要求必须有制定法律的基础!


显然,律师的追求超越了刑法。因为这是在中国,近年来,当一些律师无能为力时,诉诸公众舆论是他们常用的方法之一。无论如何,中国法官不能仅仅因为你在法庭上无视法官,不谈法律就吊销你的执业执照。这甚至可能会使案件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想想2017年“侮辱母亲案”的二审。在这方面,这种辩护是律师心目中最好的辩护!想一想,如果上述案件的基本事实真的被一一列举出来,辩护律师还能说什么呢?支持张口口的死刑吗?既然你收到了别人的钱,你必须说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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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还必须是大义凛然和慷慨陈词的,以便那些通常不知道、没有时间和没有真正打算知道的公众,可以推断这位律师可能是真正合理的,至少它不可能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是修辞的关键,但它与它的陈述是否真实无关。走出法庭,把它放到网上,你的职业生涯就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广告。我认为这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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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没有有效的辩护,这种辩护只对目标受众——公众——有效。因为很多人,包括一些律师,认为这个辩护很好,他们一个接一个转发,甚至被它感动。但是为什么呢?为什么这种对没有干货的辩护如此有效?关键是辩护律师通过删除选举来切断案件的事实,并利用抽离事实并情绪化表达的抽象命题将谋杀包装为具有某种合法性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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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重缺乏法律教育也助长了这种伎俩——不仅仅是不能陈述事实,而且不关注事实、耸人听闻的说法、民粹主义甚至玩火,也不关注这样做的长期社会后果。



请看刘的律师的陈述。检方决定不提任何指控,这种陈述在普通人和普通事件中是不必要的。然而,刘是一个著名的企业家,一个公众人物,并涉嫌性侵犯指控。公众可以很容易地填写细节和添加想法,这不仅会影响刘本人很长一段时间,还会影响他的企业,因此有些事实需要澄清。因此,就其功能而言,这种说法也可以说是一种“辩护”,但它不是针对检察官或法官,而只是针对公众。我认为这个辩护相当成功。没有发表任何评论,只有一系列关于事件过程的清晰、克制、详细和按时间顺序排列的陈述。除了在房间里发生的事情,每个陈述都可以被证实。这里只摘录了主要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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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那天晚上吃饭前并不认识她。刘和他的助理都没有邀请她吃饭或者坐在刘旁边。刘的助手为两个晚会买了酒:当晚的晚宴,约有24人;第二天再吃一顿晚餐。那天晚上我只喝了一半的酒,大约14瓶。晚饭后,没用过的酒被放回车里。刘和她的妻子在晚餐时都喝了酒。在这期间,的女人主动向刘敬酒,并且还主动给她的杯子添酒。刘并没有喝醉,而那个女人也没有做任何事情来表明她喝醉了。晚饭后,每个人都决定去一家餐馆租的房子继续聚会。这位女士自愿参加,并与刘一起离开了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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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妇女,刘和他们的两个助手本周乘坐刘租来的一辆suv去了那所房子。在车上,助手见证了女子主动与刘亲热,没有任何拒绝或勉强。汽车停在那栋房子前面。下车后,这位女士建议不要参加聚会,去她家。刘和她的妻子回到车上,她把她的公寓地址输入司机的手机,以便司机能找到她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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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公寓大楼后,刘的女人邀请进入大楼。她用门禁卡打开楼梯门,示意刘让进去。那女人主动挽起刘的胳膊,走进了大楼。公寓里的一个住户在走廊里看见了那个女人和刘。他注意到刘和的胳膊很近,两个人看起来都很开心。他们俩看上去都没有喝醉,当那个女人经过时,她笑了。房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自愿的。这位女士在整个过程中采取了主动,并没有表现出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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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还必须省略一些可以用其他方式解释的事实。比如,它只提到了女人的主动,却没有提到吃饭时双方的互动,车内车外,更不用说刘的任何主动。但是刘是一个洋娃娃吗?此外,该声明两次提到该名女子"没有拒绝或不情愿",这似乎表明刘有积极或"积极"的互动。不过,律师们并不打算为刘丽立牌坊,只需要澄清性侵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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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值得一提的是,刘的律师是一名女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声明对中国公众的可信度。


因此,中国的法学院教育需要一种工匠精神。一方面,有必要培养这种“让事实说话”的技巧,包括这种朴实但生动有效的修辞。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大量的真实和虚拟案例中摸索,不断地在案例中改变和设定自己的虚拟角色,学会从不同角色的角度分析案例和自身利益,分析和解构各种法律文件和司法判决,逐步形成精细的辨别力和洞察力。他们不仅能了解自己在某一案例中的具体角色,还能看穿或预测其他角色在该案例中各自的追求和策略。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角色行动和互动,即使在必要和可能的时候。这种超越可以避免“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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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能力,以及这种超越,不能从理论本身或阅读中获得,无论是正义理论或司法理论,修辞或法律解释理论。唯一的方法,因此是一个特定意义上的捷径,就是分析大量的案例。始终保持敏感、认真并致力于经验事实和论述。但这必须是一种更具质疑性的态度,而不是教条式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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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苏力评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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