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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网上购买无退货理由商品七天指南》,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指南中建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得适用于激活或试用后具有重大贬损价值的产品,如手机、计算机和数字产品。但是,前提是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时必须进行“一对一”的通知和确认,否则电子商务运营商不得无故拒绝退货七天。

工商总局拟要求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4类商品不退

争议:其他回报的范围不明确

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法》为网上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了“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制度。鉴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相对“原则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实际情况来看,网上销售的商品种类很多,商品的性质很不一样,商品的包装也很不一样。政府部门很难通过列出具体的商品清单来规定七天不合理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

到目前为止,最大的争议是对不适合退货的货物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订购的商品、新鲜易腐商品、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解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码商品以及投递的报纸或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根据商品的性质,其他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工商总局拟要求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4类商品不退

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哪些“其他”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有不同的理解,有些经营者甚至对无理由不能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了扩展解释。事实上,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搁置了空,这经常导致消费者纠纷。

显然:“在线购买手机”不适用。七天后没有理由退货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指引》明确规定,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四类商品可以免除七天不合理退货的要求。也就是说,由于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原因,开箱后不应退货的货物: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个人用品等。;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降低的商品:包括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生成授权或激活信息;网上交付的充值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和游戏卡;特殊清关货物:包括进入保质期的货物、包装破损或有缺陷的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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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明确标注不适用的商品,并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置明显的提示程序,让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的确认。同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一对一”的确认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七天内无故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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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定义:打开包装不会影响“货物状况良好”[S2/]

更有争议的是“状况良好的货物”的定义。《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应当保持良好状态。然而,商品诚信的内涵和标准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完好无损,而且要求商品包装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要拆包或试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本。

在这方面,《准则》将“状况良好的货物”定义为货物本身、附件和随附的防伪标记、商标标签、商品证书、操作说明等。储值卡(凭证)状况良好,这意味着卡(凭证)中的金额没有减少。此外,很明显,消费者根据检验需要打开货物包装,或进行合理和适当的试验以确认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不会影响货物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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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规定了七天期限的计算方法,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发出退货。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支付或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通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

工商总局拟要求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4类商品不退

据悉,征求意见和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5日。公众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通过主页右侧的“征求意见稿”栏目提出意见。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工商总局拟要求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4类商品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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