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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各种集资混乱现象频频发生,恶意地一次又一次地消耗人们的善良,对慈善事业产生了不良影响。不久前,第一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规范了募捐行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扬。同时,大家也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慈善不是法定义务 慈善法草案叫停行政强制募捐

澄清政府和慈善组织之间的界限

"前几年的混乱之一是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拉慈善机构。"一些常委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指出。

据了解,许多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捐赠,以倡导慈善捐赠,导致各级机关不得不上上下下,甚至出现了按行政级别设定捐赠标准、自动对接的现象。

对此,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所副教授贾希进指出,政府可以适度引导和呼吁,但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来宣传。硬性分摊不是慈善,动员方法破坏了志愿精神,只看资金数额就很容易本末倒置。

“如果政府带头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可能会暂时缓解社会压力,但很容易出现人潮,使太多的资源过于集中,这也将导致资源的浪费。同时,它也将剥夺公民自愿选择的权利。”贾希金说,这种现象对个人自主性的发挥是一种负面影响,它会产生一种被感动的感觉,这也是对志愿服务的一种伤害。显然是为了慈善,但因为方式不对,它产生了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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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现象,慈善法草案第35条规定,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干扰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贾希金认为,慈善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的内涵是志愿精神。当精神需求达到一定程度时,公民自然愿意伸出援手。许多给予爱的人并不富有也不昂贵,而且捐赠的金额也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必要做慈善。

“公民有自己的社会选择和不同的需求。每个人对不同的方面都感兴趣,他们天生的关注点也不同。但不管有什么顾虑,我们都应该尊重它。”贾希进表示,这不仅会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避免过度集中,也更有利于慈善组织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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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在肯定的同时,也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界限,慈善活动要遵循民间主导、政府引导、自主发展的原则。“虽然草案明确了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定义,同时确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的原则,但是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定位及相关关系还不够明确。”马武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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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开发行资格持开放态度

“慈善募捐不同于慈善捐赠:捐赠关系强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色彩浓厚;募捐是一种针对公众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它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教授杨思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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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目前,中国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发行资格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和少数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或者与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联合募捐需要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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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没有公开募股权的慈善组织也在进行募捐."杨思斌表示,慈善组织募集权的获取有许可模式和备案模式。在许可模式下,慈善组织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才能获得公开发行,否则公开发行是不合法的;在备案模式下,注册的慈善组织自然有权募集资金,不需要获得许可,但最多应该在募集活动实施前进行备案。虽然许可证制度有利于维护慈善捐赠秩序,但它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权利,增加了它们的负担,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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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第26条规定,慈善组织自注册之日起可以私下向特定对象募集捐款。依法登记注册两年且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经审查,民政部门未发现有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颁发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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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杨思斌分析,根据该法,各类慈善组织,无论是否有非官方背景,只要符合合法注册两年和规范运作的条件,均可向原注册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颁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项规例被视为放宽慈善机构公开筹款的资格,打破公开发售慈善机构与非公开发售慈善机构的界限,并有助慈善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这是慈善组织筹资资格的制度创新。对于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必须依法注册两年,以规范慈善募捐秩序,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杨思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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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也指出,草案对该机构的公开发行资格持开放态度。无论是非公开募捐基金会还是社会服务机构,只要两年期满后没有行政处罚,民政部门将依法出具公开募捐证明。对于公开发行资格的授予,民政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压缩。这有助于各种形式的慈善组织在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并打破过去由少数组织垄断筹资的局面。虽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得到平等的对待,但它们在现实的基础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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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平台难以满足公开发行的需求

根据慈善法草案,慈善组织应在其注册地民政部门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开募捐,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同时,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组织可通过其网站或其他网站筹集资金。在区县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注册的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开展网上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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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规定有什么考虑?李认为,首先,为了使互联网公开发行权符合地域限制,既然只能在公开发行范围内进行登记,那么没有地域界限的互联网公开发行就应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其次,省级以上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计有1000个,基本能够满足中国互联网募捐的需求。省级以下慈善组织数量众多,但规模一般较小。他们大多从事慈善服务业务,标准化程度参差不齐。如果他们被赋予在互联网上免费公开募股的权利,通过个人网站或应用程序非法集资是很容易的,这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通过建立或指定一个平台,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筹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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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对这一条款有不同意见。据报道,这基本上剥夺了省级以下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组织公开筹集资金的权利。

李英楼有不同的看法。“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澄清一个问题:慈善信息平台是草案中信息公开的具体平台,还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如果是后者,只要是具有较高可信度的公开发行平台,大多数组织都不难接受指定平台;如果是前者,公开募股的平台将受到很大限制,这可能会招致大多数组织的反对,特别是对于严重依赖公共网络捐赠的小型组织。”李说,根据草案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信息平台应理解为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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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李指出,“注册地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募捐”,虽然没有完全剥夺慈善组织在网上公开募款的权利,但考虑到建立或指定的平台可能难以满足很多地方公开募款的需要,且行政色彩太浓,建议对平台进行一般性解释,允许多种社会平台并存,政府可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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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慈善不是法定义务 慈善法草案叫停行政强制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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