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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年前,美国根据“家庭法”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最近,美国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一份文件,称美国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具体而言,美国在世贸组织提交的这份文件是美国作为第三方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案中提交的书面声明。

中国工人在铝工业基地的生产车间工作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上述文件,这是美国首次在世贸组织就此问题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其核心论点在于援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该条通常被称为反倾销协定。

美国认为,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和第六条第二项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注二”)为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美国认为,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美国在反倾销案件中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

逻辑关系是,美方认为,即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文件”)第15条明确规定,从2016年12月11日起必须终止在对华反倾销中利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中国仍应遵守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法律,由于关贸总协定第6条涵盖了替代国问题,使用替代国的方法仍然有效。

美拒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占尽便宜还耍赖

美国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是其70多年前的关税法,其中包含了关于市场经济的六项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中并不存在。

美方的这一举动是“诡辩”。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世俭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方利用了这一点,现在不得不依赖它。“替代国是一个灵活的统治者。这是遏制中国产品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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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12月1日在例行记者会上指出,根据《入世书》第15条,应严格按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如期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与中国是否符合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无关。一些国家和人民试图将两者联系起来,这显然令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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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俭向记者指出,从目前的进展来看,美方仍坚持市场经济地位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6年7月,美国在世贸组织的团队就拒绝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7月14日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货币与贸易理事会正式会议上,中方提醒各方,加入世贸组织第15条(a)款将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美方首次回应中方声明:第一,到期并不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授予;二、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尚未达到预期,特别是在铝和钢铁行业,仍然存在产能过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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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第一财经记者》在日内瓦独家采访了美国驻世贸组织大使庞克。他只是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他不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可以自动获得。他还说,美国的决定不是基于日历上的某一天。

随后,美国政府改变了任期,重新评估了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问题。据《第一财经记者》报道,在世贸组织的多轮内部会议中,美方从未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实际行动。经过近10个月的酝酿,美方加快了步伐:10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铝箔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结论,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表示将继续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方式;近一个月后,美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份文件,称美国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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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205页的备忘录中,美国商务部详细说明了美方认定中国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根据1939年美国《关税法》,当一个国家符合美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六项标准时,美国将承认对方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六个标准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国家工资水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劳资双方自由协商决定的;该国允许其他国家的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程度;政府拥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政府对资源配置的控制程度及其对企业价格和产出决策的影响:美国政府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美国商务部的结论是,中国尚未达到这六项标准,因此它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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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美国坚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在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中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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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美国这次提出的核心论点是,关贸总协定第6条及其“说明2”为在反倾销案件中继续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无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书第15条如何规定,该条都将长期有效。

事实上,关贸总协定对“市场经济”的概念没有进一步的书面表述,关贸总协定第6条注2只是笼统地提出:“人们认识到,当进口货物来自一个其贸易完全垄断或几乎完全被国家垄断的缔约方,而这些缔约方的价格又受政府控制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确定的比较方法,(出口缔约方)的价格与(进口缔约方)的价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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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世贸组织都没有对这一补充条款作出更详细的解释,"非市场经济国家"多年来一直不是一个法律命题,而是源于各缔约方的实践。

欧洲议会研究所-欧洲议会研究处撰写的报告《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世贸组织法律和世贸组织成员筛选政策的分析》也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谈判市场经济地位划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更详细的解释。

自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以来,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开始向国际贸易开放。与此同时,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也开始推动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建立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离,这在反倾销调查的相关法律中尤为明显。

最后,在1954年至1955年的关贸总协定审查期间,缔约方决定在关贸总协定第6条中增加一个“说明”,即“说明2”,其主要作用是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在随后的反倾销案件中使用“替代国”方法奠定国际法基础。

事实上,经济转型国家的发展正逐步走向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进口国很难严格定义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洲议会研究服务机构在报告中提出:“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困难,一些国家在入世谈判中嵌入了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中国(《入世书》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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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记者》报道,美方在声明文件中引用的案例也是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加入关贸总协定时使用的条款和条件。

正如中方所强调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只是冷战时期世贸组织个别成员的国内产品,164个世贸组织成员中很少有这样的国内法。这不能与全面彻底履行世贸组织国际条约义务相混淆。

如果说70年代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出于历史原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有所考虑的话,那么在中国产品大规模市场化的时候使用这一条款是情有可原的,也就是说,它不承认中国高质量、低价格产品的优势,并开始纠缠它们。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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