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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8日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生效。根据《办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经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指出,网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明确标注“广告”,以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该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开来。
《办法》强调,通过互联网发布和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对互联网的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有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不要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许可,您不得将广告或广告链接附加到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网络广告客户应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工商总局: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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