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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和光大集团在内的五家金融公司的审计报告,其中披露了数千亿的问题。
其中,审计署重点审计了农行总行、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四川、香港七家分行,以及农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租赁)等子公司。
国家审计署重点审计了光大集团总部及其附属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融控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保险、光大香港、光大金融控制、光大信托和光大实业)
农业银行
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a)财政收入和支出。
1.2012年至2014年,总行及六家分行通过“员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拨付食品补贴和生产费用5.55亿元,其中2014年拨付2亿元;总行还超额完成了财政部规定的标准,为员工追加住房公积金1.58亿元,其中2014年为6043.47万元。
2.2014年,四川省分行向担保人转移不良资产3.65亿元,未收回;浙江和广东分行以低于抵押物评估值的价格转移了32.04亿元不良资产。
3.2013年至2014年,浙江、山东、江苏、上海四家分行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支出等虚假损益,涉及金额2357.67万元,其中2014年为2254.88万元;山东、浙江、江苏分行存在会计不准确问题,涉及金额1.69亿元,其中2014年为1.14亿元。
4.2010年至2014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有109套住房长期闲置;截至2015年5月底,江苏分行有131处房产长期闲置或部分闲置;广东分行广州北秀支行自2012年7月起租用了一栋办公楼,自2014年8月因无法装修而闲置;农行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于2013年注销,其6799.5万港元存款等资产闲置近两年。
(二)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2014年,未经董事会批准,农行增资80亿元给农行租赁,35.7亿元给农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人寿)。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增资9.99亿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农行人寿保险的董事人数为9-10人,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11人。
(3)业务运营。
1.2012年至2014年,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增速放缓,三年平均增长12.43%,低于同业平均增长4.92个百分点;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不严格,按涉农贷款统计367.14亿元非涉农贷款;农行的农业租赁合同金额仅占公司全部租赁业务的8.46%,未能体现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特点。此外,抽查发现个别分行涉农贷款利率有所上升。
2.“金穗惠农通”项目部分电子机具闲置,其中浙江分行2014年及以前年度安装的15746台电子机具中,有4215台自2015年以来无交易记录;2012年至2014年,包括北京在内的六家分行共发行了491.42万张惠农卡,截至2014年底,共有345.5万张惠农卡尚未交易或出售。
3.2012年至2014年,为避免信贷规模管理,总行及部分分行通过购买海外子公司农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信托计划的收益权,向境内企业募集了1420.3亿元人民币(2014年为540.6亿元人民币),其中部分投资于限制性行业和领域;2014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后,农业银行仍向其中33家企业发放了35.35亿元贷款;2012年至2014年,江苏省分行向火电、造纸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提供了87.55亿元融资。
4.2012年至2014年,农业银行发放给500万元以下企业的贷款分别下降2.76%、10.27%和3.20%;浙江等六家分行未严格执行国家小微企业分类标准,将非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涉及金额55.2亿元。
5.从2012年到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租赁向融资客户收取了13.01亿元咨询服务费,其中2014年为2.23亿元。
6.2010年至2014年,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川、上海六家分行共办理了182.32亿元的贷款、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其中2014年为142.84亿元。
7.2012年至2014年,北京、山东、浙江、四川四家分行未经批准销售理财产品,为无国际结算需求的企业办理外汇掉期等中间业务,金额110.66亿元,其中2014年为72.44亿元。
8.2012年至2014年,包括云南分行在内的29家分行未经批准为客户融资出具“出票人协议”担保及回购承诺,金额251.74亿元(含2014年70.79亿元),提前8.5亿元。
9.2014年,浙江和江苏两家分行通过按一般企业存款核算同业存款,违规办理存款业务19.35亿元。
10.2011年12月,在租赁房产不存在、项目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中国农业银行非法开展了5.5亿元的房地产销售及回租业务。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2011年至2014年,四川省分行等六家分行未严格执行贷前审计,导致部分企业通过虚假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方式向农业银行贷款;包括广东分行在内的7家分行贷后检查制度执行不严,导致部分贷款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上述问题涉及贷款金额187.38亿元,其中2014年为61.48亿元。
2.2012年至2014年,总行和上海分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违规采购了部分集中采购项目,金额169.83亿元,其中2014年为42.71亿元;总行和上海分行向虚假资质文件入围等不合格企业购买16.81亿元人民币。此外,由内部和外部专家随机组成的中国农业银行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
3.截至2014年底,总行未及时发布相关差旅费管理制度;2013年至2014年,总行249个海外代表团中有167个未纳入年初出国计划。此外,部分信息系统缺乏必要的数据控制功能,中国农业银行年金理事会因违约提前赎回理财产品,部分分行违反内部规定代客户转账。
(5)就业诚信。
1.2013年至2014年,四川分公司在成都双流机场租用了119.25平方米的头等舱休息室,实际使用人数为8174人(含员工),支付租金748.84万元,其中2014年为274.77万元。
2.2013年至2014年,山东分行部分分行以会议费和培训费的名义支出397.98万元,用于购买烟酒,其中2014年为217.29万元。
光大集团
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a)财政收入和支出。
1.2014年,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将应纳入“应收基金投资款”科目核算的业务计入其他科目,导致核算不准确,涉及金额3.52亿元;北京、济南、上海完成年度利润考核指标,通过少收多支调整损益3911.57万元;中国光大银行和中国光大证券的六家分支机构在会议费用中总共花费了24,161,700元用于日常营销和其他费用。
2.从2007年11月至2014年底,光大集团、中国光大银行和中国光大实业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共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7662.86万元,其中2014年为731.79万元。
3.2008年至2015年6月,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光大证券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并为员工提供餐饮补贴共计人民币63,556,700元,其中2014年为人民币14,665,500元。
(二)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1.自2015年1月至8月,光大集团的7家一级子公司被要求向集团报告71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但实际报告的只有14项。
2.2013年10月,光大保险第25届董事会决定以10亿元的价格收购一栋商业大厦,集团派出出席上述会议和决策的董事未按要求向集团汇报。
3.2010年至2014年,光大香港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要求由董事会决定,但由三名驻香港董事以书面决议形式签署;属于香港光大的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其重大人事任免报香港光大审批,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均由各自的董事会决定,与香港光大的决策制度不一致。
(3)业务运营。
1.2014年,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等6家分行违规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金额达25.55亿元。
2.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等7家分行非法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和信用证,涉案金额26.62亿元。
3.2012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上海、杭州、广州三家分行未严格执行国家小微企业分类标准,将非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涉及金额13.81亿元,包括2014年。4.4亿元;杭州分行发放的1.4亿元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实际上被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大企业接管,其中2014年为3608万元。
4.2010年10月至2015年1月,光大人寿以承诺收入的方式非法取得保费收入,涉及金额14.79亿元,其中2014年为1.18亿元;其所属的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购买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投资1亿元人民币进行股票投资。
5.自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光大金融控股公司违反规定投资人民币1420万元设立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其中2014年投资人民币190万元。
6.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光大金融控股在其业务范围外发放了1.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2014年发放了1亿元人民币。
7.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光大信托非法动用自有资金垫付信托贷款客户的利息欠款,导致不良贷款2003.44万元,其中2014年为995.94万元。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2009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和光大保险未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存在未公开招标和逆向采购等问题,涉及金额3.93亿元,其中2014年为444.76万元。
2.2014年,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等五家分行未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导致28.15亿元信贷资金被挪用;广东、上海分行未能有效控制钢材贸易等行业风险,导致相关分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不良贷款累计处置45.22亿元,其中2014年累计处置14.59亿元。
3.2014年,光大银行广州、杭州、南京等三家分行办理售汇时,存在客户提交的交易合同真实性审核不严等问题,涉及金额45.39亿元。
4.2013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合肥、北京、杭州分行在办理同业业务时,通过同业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或违规操作,涉及金额达26亿元。此外,还存在通过贷款、信用证等业务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行为。
5.2012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没有根据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状况、卡的使用情况和风险信息动态管理授信额度。448名客户坏账1039.26万元,未能将名下其他光大信用卡消费1608.48万元及时转为坏账,其中2014年为740.93万元。
6.光大银行的个别员工违反了规定。其中,上海分行两名财务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截至2015年5月底,基金余额为1.54亿元,无法赎回;上海分行的一名账户经理非法使用其个人账户,帮助其朋友向其负责的企业信贷客户借款70万元;大连分行相关人员及亲属违反规定从事高利贷活动。
7.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光大银行存在客户信息记录异常、邮件系统日志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部分外包信息系统未按规定验收等问题;2013年,光大证券在没有测试其交易软件的情况下上线,这导致了重大风险事件。
(5)就业诚信。
1.2008年至2012年,光大银行超标准建设后台服务中心和改造办公楼,涉及金额7407.33万元;光大永明的子公司购买了一辆高档车,金额为55.85万元。
2.从2013年到2015年,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证券、中国光大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国光大香港违反了八项中央规定的精神,涉及金额总计216.89万元。
(六)对以往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国家审计署在2007年的审计中指出,光大银行存在通过发票报销向工资总额之外的员工发放车改补贴的问题,光大银行没有予以纠正。此后,继续发生2270.17万元;在2009年的审计中,指出光大香港旗下的三亚亚龙湾俱乐部公司存在非法租用农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的问题,整改尚未完成。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国家审计署:农行、光大涉及问题金额数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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