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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作为盘活存量、推进银企改革的重要手段,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务院批准的近600家企业实施了4000多亿元不良贷款的债转股。通过参与治理、并购、追加投资等。改造后的企业再次复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快速积累、“高杠杆”下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重启债转股被视为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降低实体企业财务杠杆的“良药”。债转股能否再次“变魔术”,需要彻底检查和仔细权衡。

债转股需去“弊”兴“利”

时间变了:过去的文物能再次展示吗

债转股目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与第一轮债转股完全不同,将成为影响债转股效益的重要因素。

首先,不良资产形成的背景和原因是不同的。在第一轮债转股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制度和政策因素,如“以贷代贷”政策导致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政策性贷款以及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等。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经济运行的结构性和周期性因素导致的产能过剩。资本不足,债转股可以做;但是,结构性因素的调整不是一次性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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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债转股的意义和目的不同。第一轮债转股的目的是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风险防范与转型重组相结合;一方面,债转股旨在减少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降低实体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它试图用时间换取空,以便获得解决产能过剩的时间。解决产能过剩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将挑战债权人银行分阶段持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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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经济和金融运行环境是不同的。第一轮债转股“契合”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的快速增长,随着企业转型重组活力的增强,债转股企业的整体表现似乎印证了“债转股”方式的有效性。目前,一个新的世界贸易体系正在形成。债转股的主体和客体是已运行多年的“股份制”企业,经济正处于结构转型的新常态。这种不同的经营环境对债转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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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的影响几何

从目前的媒体信息来看,目前的债转股似乎将由商业银行牵头,债转股将直接或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实施。因此,有必要全面分析这种方法的优缺点。

首先,商业银行带头进行债转股,这对其自身的管理产生了负面影响。首先,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只能在形式上改变其账面资产质量,但在本质上并不能真正改善。如果可转换企业的盈利能力不能显著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甚至会相应下降。第二,由于被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远远高于贷款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将率先进行债转股,这将有可能降低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在目前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普遍下降的情况下,该批债转股可能导致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达不到巴塞尔协议三的标准。第三,商业银行难以实质性地参与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们不能实质性地控制股权资产,他们将放弃债权人的权利,不能真正享有股东的权利。第四,股权资产收益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商业银行利润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第五,股权持有期将更长,债转股的实施将加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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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债务企业来说,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债转股的实施将在短期内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避免连锁债务冲击甚至破产清算的风险。然而,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或其全资子公司持有股权对企业来说既有利也有弊。积极的一面是,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了基于长期交易关系的密切的银企关系,这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贷配置效率。不利影响包括:一是容易造成企业过度占用财务资源,对信贷资源形成“软预算约束”,导致企业费用增加。第二,融资便利性的提高会导致投资效率低下和投资失误增加。第三,企业不得不接受痛苦的重组计划,如调整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裁员、拆分、并购等。,这将是一剂苦药,而不是简单的负债和权益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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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防止由商业银行主导的债转股对中国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首先,商业银行牵头的债转股不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投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规定,从而突破了商业银行与企业风险隔离的“防火墙”。其次,它长期以来动摇了我国以《公司法》为基础的民法体系和相关的公司治理模式,影响了公司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第三,商业银行将突破“综合经营”的界限,成为“混业经营”,这将对商业银行自身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带来严峻挑战。最后,在金融领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形成“奖励懒惰、惩罚勤奋”的效果,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商业银行将成为最终的输家,风险将转移到金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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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利避害:一些建议

总的来说,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实施债转股将对实体企业“去杠杆化”、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促进经济结构转型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它的作用不应被夸大,在方案设计中有必要区分“不利”和“有利”。

一是审慎推进债转股,严格界定债转股的使用范围,将债转股的对象限定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和战略性新兴行业,避免演变为“僵尸企业”的“盛宴”,并做好正反两方面的列表。二是建立商业银行、债务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参与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盘活股票中的独特功能和综合金融服务优势,避免道德风险和利益转移问题。第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明确地方政府的角色,在参与者、交易意愿、定价机制、股权转股企业管理等方面遵循市场规则,消除行政干预。四是制定综合配套措施,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融资和特殊金融债券的金融支持,监管部门对创新型债转股的鼓励和支持,税收优惠等。第五,严格监管债转股,防范债转股本身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债转股需去“弊”兴“利”

(作者胡建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来源:零点娱乐时刊

标题:债转股需去“弊”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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